2.延長后的截止日期是何時
3.誰可以延期
4.如何申請延期
5.若集團最終母實體位于中國內(nèi)地
6.內(nèi)地與香港的雙邊交換安排談判進展
7.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常見群島轄區(qū)
國別報告通知闡述了集團計劃如何遵循香港國別報告要求的相關規(guī)定,旨在提供有關集團最終控股公司、代母公司、集團內(nèi)所有香港實體等的相關資料。
香港稅務條例規(guī)定,準備/提交國別報告的要求僅適用于上一會計年度集團總收入達到68億港元(約7.5億歐元)或以上門檻的跨國公司集團,下稱為“需申報集團”。需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負有不同的申報責任。
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2018年度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的截止日期延長至2020年3月31日。
對于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的集團,其首個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日期原本為2019年12月31日(即集團會計年度結束后12個月內(nèi))。
(1)香港申報實體并非集團最終母實體,并且集團在香港的首個國別報告適用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與2019年3月31日之間。
(2)若集團會計年度結束日期位于上述區(qū)間內(nèi),但香港申報實體為集團最終母實體或代理最終母實體,則其申報的截止日期仍為該會計年度結束后的12個月內(nèi)(例如:香港最終母實體會計年度結束于2018年12月31日,則其申報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)。
(3)對于會計年度結束于2019年3月31日之后的集團,國別報告香港本地申報截止日期仍為該會計年度結束后的12個月內(nèi)。
符合條件的香港申報實體無需就延期進行申請。
若其2018年度國別報告在2020年3月31日當日或之前通過香港國別報告網(wǎng)站(CbC Reporting Portal)進行提交,則該申報將被香港稅局視為合規(guī)。
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內(nèi)地,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報國別報告?
中國內(nèi)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簽訂了最新版《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的協(xié)定》(“CDTA”),該CDTA中允許自動信息交換資料(“AEOI”)但未允許自動交換國別報告信息。
因此,在尚未簽訂雙邊交換安排的前提下,理論上最終母實體注冊于中國內(nèi)地的集團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進行國別報告申報。
就中國內(nèi)地和香港而言,雙邊交換安排預期無法在原2018年度國別報告申報截止日(即2019年12月31日)前簽訂。但是,雙方仍在緊鑼密鼓地就雙邊交換安排進行積極的討論。
若集團最終母實體注冊于開曼群島、英屬維爾京群島(“BVI”)或百慕大群島,是否需要在香港進行2018年度國別報告申報?
截至目前,香港與開曼群島、BVI以及百慕大群島均無CDTA或《稅務資料交換協(xié)定》(“TIEA”)。
因此,該集團僅需在最終母公司注冊的稅務管轄區(qū)申報國別報告,無香港國別報告本地申報義務。但是,若最終母實體同時亦是香港的稅務居民,那么該集團需要在其最終母實體注冊的稅務管轄區(qū)以及香港同時申報國別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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